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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推广专利技术遭263邮箱封杀案例评析
2012-12-15 21:21:45 来源:
◆教授推广专利技术遭263无理封杀
2010年3月30日,263收费邮箱用户北京科技大学王化军教授,通过该邮箱给其同学、朋友及学生等特定人群,发送题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该技术成果推广材料阐释了“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技术原理及应用价值;介绍了磁分离机的优势与特点、产品优势、技术应用领域及典型应用实践案例。“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已经申请3项发明专利,分别是: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磁性载体及其制备方法,公告号CN101254976;一种用于处理污水的磁性载体的成型方法,公告号N101279792;一种采用磁性载体及磁分离技术的污水处理方法,公告号CN101244884。“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典型应用案例包括:山东新城金矿污水处理厂磁性载体节能改造项目、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工程、南京标赛化学技术研究中心污水处理站扩能改造项目、包钢焦化厂焦化废水一生化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等多个项目,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王化军教授向特定人群发送新型专利技术成果简介,本是正常的技术成果交流与推广活动,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及成果转化。但该正常邮件却被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63公司)不当认定该邮件为垃圾邮件而对部分邮件予以截留。263公司还对王化军教授的付费邮箱无端予以中止使用。263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给王化军教授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造成极坏影响和很大损失。
◆遭遇263霸王行径无奈愤而起诉
263公司的违约行为,对王化军教授正常邮箱使用与合同权利及通讯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在友好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面对该公司的霸王行径,王化军教授以263公司为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化军教授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付费邮箱服务合同;二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邮箱使用费5元;三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王化军教授与263公司双方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王化军教授自2001年开始成为263公司电子邮箱服务的付费客户并每年为使用该邮箱向被告支付使用费。王化军教授始终全面诚信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0年3月30日凌晨0时41分,王化军教授将自己的题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通过263收费邮箱分批次发送给包括自己的学生、同学以及熟悉的朋友等特定对象,请大家共同帮助推动技术成果的普及和应用。但部分邮件被263公司无正当理由截留,其余全部顺利送达。2010年3月30日上午,王化军教授发现自己的邮箱不能正常使用,经与263公司取得联系后,263公司于4月1日13时拨打原告手机电话,要求原告提供保证书后为其开通邮箱,当日下午6时为原告开通邮箱。
2010年4月2日王化军教授向263公司提交发送邮件数量较大的情况说明以及其身份证扫描件和传真件。但263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封闭原告已付费邮箱,拒绝继续履行邮箱服务合同,要求王化军教授必须承认自己所发送的邮件内容为垃圾邮件,并按照263公司提供的格式文件提供保证书后才能继续使用该邮箱。因所发邮件并非被告所指之垃圾邮件,王化军教授鉴于所发邮件属于正常邮件,对263公司的无理要求无法认同。263公司自此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断了王化军教授的电子邮件服务,从而严重影响王化军教授正常使用自己的付费邮箱开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化军教授作为消费者自购买263付费邮箱服务之时便与263公司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263公司有为原告提供正常、及时的网络服务的义务。263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与王化军教授的服务合同,应当对王化军教授所遭受的工作以及生活方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
2011年4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8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王化军起诉263公司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三)之规定,驳回原告王化军的起诉。
原告王化军教授不服一审裁定,以本案纠纷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1年6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2011)一中民终字第8483号裁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其驳回上诉的理由与一审法院完全相同。
从本案事实及法律性质分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完全错误,其裁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案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王化军就是因263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邮件发不出去,并被263公司违约中止邮箱服务合同,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
(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263公司是违反网络服务合同造成原告损失的主体,是当然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王化军教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63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的付费邮箱服务合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邮箱使用费5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事实、理由。本案中263公司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正是因财产关系(合同纠纷)而起诉,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六)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63邮箱服务条款》规定,用户和263公司一致同意使用263邮件的服务产生的争议交由263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263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作出的审理程序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程序违规。本案提交诉状之日为2010年5月10日,但原告王化军教授一直到2011年3月30日才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受理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第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王化军教授与263公司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原告王化军教授只要与263公司方面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即不应被认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王化军教授与263公司之间确定无疑地存在着电子邮箱服务合同。所以,就该合同所引起的违约诉讼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诉讼无疑。第三,未审先定。众所周知,所有的案件必须进行公开的审理才能作出裁判。但是,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却蹊跷地在没有进行开庭审理的前提下就作出裁定,严重违反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有悖法理,其裁定自然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同样于法无据,适用法律不当。开庭审理过程中,263公司方面的答辩是,案件涉及国家和行业秘密,依照中国互联网政策,不能公开垃圾邮件的标准和认定程序。庭审后期,法官对原告王化军教授与被告263公司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赔偿原告王化军教授数额在2千元左右,原告王化军教授因被告263公司缺乏诚意,对此不同意,故调解未成。由此可见,法院庭审法官事实上也是承认263公司违约,否则就不会调解263公司进行赔偿的问题。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地裁定驳回了原告王化军教授的上诉;其裁决明显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由上分析表明,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王化军起诉263公司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驳回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依法有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63公司严重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263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法律责任。
●263公司将原告正常电子邮件认定为垃圾邮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规定:“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四)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本案中原告所发送邮件属于正常邮件。(一)收件人均是原告的朋友或同学或学生,事先已电话沟通联系完毕,在收件者同意接收的情况下发送的。发送的邮件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目的在于宣传推广交流污水净化技术,不具备任何垃圾邮件的特征。(二)题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属于正常技术交流推广,只在熟悉的人之间发送,不存在强迫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收件人无法拒收的可能;(三)本案原告是以确定的个人付费邮箱发送的,在申请邮箱时也填写的详细的个人信息,不存在隐藏身份、地址等情形;(四)本案原告发送的信息,有理论依据,有成功实践案例,有确切的产品说明,包含多项发明专利,信息完全真实。可见,本案所涉题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不符合垃圾邮件的任何条件,属于正常合法的邮件。
●263公司严重违反网络服务合同义务
被告263公司违规自行认定王化军教授发送的《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为垃圾邮件,并违约无端将王化军教授的付费邮箱中止。2010年4月2日王化军教授向263公司提交发送邮件数量较大的情况说明以及其身份证扫描件和传真件;但263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封闭王化军教授已付费邮箱,拒绝继续履行邮箱服务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侵犯了王化军教授的合法权益。王化军教授支付对价,购买了263公司的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263公司无端单方面中止邮箱服务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也违反了基本合同义务。
●263邮箱的服务协议属霸王条款,其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63邮箱服务协议的免责等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因263邮箱自身造成的责任与风险均由用户承担,且最终的解释权只能是263公司,从而剥夺了用户最起码的选择权和救济权。可见,263公司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应无效,对用户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63公司不能单方面免除自身违约责任;263公司无故中止与王化军教授邮箱服务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63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263公司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与原告即接受服务的一方存在经营与消费的关系,因而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王化军教授以付费的方式使用263公司的邮箱,发送题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263公司无理地以垃圾邮件为由取消对王化军教授的服务,此举实属263公司不诚信的单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263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用户邮箱的正常使用。在263公司无故中断王化军教授的邮箱使用权后,经王化军教授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身份证明后,263公司仍一意孤行,无理拒绝提供服务,给王化军教授造成极大损失。
263公司作为经营者,本应基于平等、公平进行交易,而其却强制性要求王化军教授在写下承诺书后才提供服务,263公司附条件的强制交易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263公司随意中断原告邮箱使用权,有违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263公司不按照约定履行向王化军提供网络服务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赔偿给王化军教授造成的财产损失、赔礼道歉、继续履行合同等法律责任。
该案再一次警示263公司,作为一个现代化大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维护广大邮箱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赢得广大用户的尊重与信任,才能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否则只能在广大用户的谴责与声讨之中走向衰败与破产。
263公司作为IT服务商,应当懂得“诚信才是经营之道”;如果没有诚信,置用户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最终也会被广大消费者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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