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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竞标人资格的认定

2012-12-13 10:27:29 来源:吴长军


联合竞标人资格的认定

——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行终字第117号裁定书为例

吴长军

加入WTO十年来,我国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为规范招投标市场,2000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该法对保护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联合竞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常见现象,对活跃招投标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确认定联合竞标行为,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基本案情

1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鹰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20091224日,海鹰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鄞州广电”)合作在《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租赁项目》中标。

220091225日,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鄞州广电中标,公告期为20091225日至201014日。

32010128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电信”)以鄞州电视台没有资格参与投标等理由,向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鄞州区财政局”)投诉。

42010311日,鄞州区财政局作出鄞财预[20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了了鄞州广电的中标资格,理由是该平安城市项目属于电信业务,鄞州广电不具有电信资质。

5、不服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鹰公司向宁波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宁波市财政局2010528日受理该复议,但以同一理由维持了鄞州区的决定。

6、海鹰公司不服,将鄞州区财政局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11728日,鄞州区法院作出(2011)甬鄞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以海鹰公司不是鄞州广电的合作竞标单位,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航天海鹰公司的起诉。

7、海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111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甬行终字第1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开标后又废标的典型案例,从法院裁定书来看,其关键问题是:海鹰公司是否是鄞州广电的合作竞标单位,即海鹰公司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1、是否是联合竞标,首先要看招标和投标文件。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明确工程施工集成单位。投标文件中,鄞州广电和海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充分说明,海鹰公司是与鄞州广电在本次投标中建立合作关系的集成施工单位。同时,海鹰公司的企业状况、工程业绩的资料等均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并据此中标。

法院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管在最终中标公告中的中标单位只有鄞州广电,但以上所有招投标文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一个系统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说明海鹰公司实质上就鄞州广电的合作竞标单位。

2、是否是合作竞标单位,要分析中标后订立合同的要求。

中标后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海鹰公司作为施工集成单位是不可缺少和替代的。中标后需签订的合同中,不得更换投标中确定的集成施工单位。同时,无论是鄞广电还是其他投标单位,如果缺少具备资质的施工集成单位合作竞标,就不具备竞标人资格

3、是否是合作竞标单位,要分析有无实际合作投标行为。

海鹰公司与鄞州广电就本次合作投标存在合作投标的约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并且,在实际履行中也按照约定承担了投标保证金80万元的支付义务

4是否是合作竞标单位,要参考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

海鹰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就是以鄞州广电的合作竞标单位提出的,宁波市财政局受理海鹰公司的复议申请,就等于认可了海鹰公司是鄞州广电的合作竞标单位,否则,宁波市财政局无任何理由受理海鹰公司的复议申请。并且,从复议审查内容来看,仅仅涉及了鄞州广电的资质问题,并未涉及是否是合作竞标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要以事实为依据。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含义相同。本案海鹰公司作为施工方,缴纳了保证金,为投标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中标后有开展了相关业务,如果取消鄞州广电的中标,必然会给海鹰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因而,海鹰公司与鄞州区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海鹰公司作为施工方,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海鹰公司与鄞广电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密不可分,如果没有海鹰公司的参与,鄞州广电也不可能中标。海鹰公司的参与才让鄞广电具备了投标人资格。在确定中标人的评标过程中,海鹰公司的资质、履行合同能力等要素在确定中标人上起到关键作用。

从以上评析可以看出,在事实上,海鹰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的损害了海鹰公司的合法权益,海鹰公司具备起诉的资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鄞州区人民法院驳回海鹰公司起诉明显不当。

结束语:

海鹰公司反映,如果按照该鄞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实施,投诉人宁波电信将极有可能竞标成功,如果这样,投标价格将会高出鄞州广电的报价2400余万元。

   本案并未案结事了:海鹰公司的请求,在未得到行政复议的支持后,若因主体资格问题被法院终审驳回起诉,其实体权利如何实现又将成为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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