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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出售翻新车应双倍赔偿
2012-12-13 10:25:05 来源:吴长军
吴长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4S店作为汽车销售企业,应忠实履行诚信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9年4月,王先生在鞍山市铁西区一家汽车4S店买了辆福特嘉年华轿车。提车当天下雨,王先生无法详细查看车况,便签单提车。之后,在做内饰时发现其右前叶子板部分,靠近叶子一段A柱及整个前保险杠是后喷漆的,颜色与车体其他部位不一致,而且右前叶子板固定螺丝存在松动过痕迹,表面漆已脱落,右前大灯护套有明显划痕。王先生找到4S店,对方拒不承认,王先生求助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几经调解未果,在消协的支持下,王先生将4S店以及汽车制造商告上了法庭。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订购的这款车运抵后,4S店的一名销售人员提车入库时撞在4S店修理间立柱上,造成车辆损坏。事后,4S店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当作新车让王先生提走。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4S店隐瞒车辆受损和维修的事实,经营中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判决4S店返还购车款108900元,增加赔偿108900元,并应承担因退车而造成原告的相应损失,包括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汽车装饰费、牌证费、车辆检验费等,合计23万多元。
(国际商报2011年2月16日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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