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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律点评

2012-12-13 10:15:51 来源:吴宏伟 吴长军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律点评

吴宏伟吴长军

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共同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018日公布并正式实施。由于该《规则》直接涉及到图书供货商、图书经销商、消费者乃至图书市场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其一经颁布就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广泛热议与质疑,这也就引发了笔者的关注与思考。

一、从国家立法原则看,该《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只能由有权制定的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作出,其它任何社会团体、市场经济主体和个人未经国家授权,无权制定并颁布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图书市场来说,也应该如此。

然而,当我们仔细研读该《规则》时,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冒牌的法律规定!

一是制定该《规则》的三个协会,不具有立法权资格。这三个协会既不是法定的立法机构,也没有获得立法机构的授权,那么,凭什么资格颁布该《规则》呢?二是该《规则》已经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各项要素。它不仅内含对图书市场主体行为的要求,更包括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实质性要素。三是图书市场的某些混乱并不必然导致这三个协会具有立法权。

图书市场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市场运行中的问题和监督管理的问题。如果属于前者的问题,那么,现有的法律制度足以能够调整和解决;如果属于后者的问题,那么,就应该由图书市场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解决。而协会的根本职能就在于宣传和实现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因图书市场的某些混乱而自封立法权进而越俎代庖地作出法律规定。

二、该《规则》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有关价格的原则规定

概括地讲,我国《反垄断法》旨在通过消除与禁止反竞争行为,以提高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竞争力,降低商品价格,进而为市场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其具体规定可理解为,不受国家价格管制且由经营者自己定价的一般商品,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只要不低于商品成本价或者市场通行价,或者不限制商品定价,都是法律允许的。纵观图书市场,图书定价再复杂也脱离不了图书经营者自行定价和国家定价两种。

如果属于前者的话,那么就应该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属于后者的话,那么就应该遵守专门的法律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该《规则》在图书价格方面的有关规定。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供货商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并建立合理的供货折扣体系。不应以低于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的供货折扣,向零售企业、网上书店、非经营性团体和个人批发图书,第十四条规定,供货商须提前向经销商提供新书出版的信息和数据,新书的定价不应超过征订估价的20%,出版时间不应超过预计出版时间六个月,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一)机关团体采用竞标方式采购时;(二)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图书交易博览、订货、展销活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地方性或专业性图书订货、展销活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这些规定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该《规则》在限制图书的定价。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三个协会是否具有图书价格的定价权?进一步讲,这三个协会是否具有一般图书和特殊图书的定价权、发行权、交易权?即使具有了这些定价权,也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这是因为:任何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操纵商品价格的行为,都是该法典不能容忍的。

三、该《规则》属于行业垄断的范畴

在国内外的反垄断实践中,经营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都具有其华丽的外衣和隐蔽的特征,因此,历来受到各国竞争执法机构的关注和打击。

我国《反垄断法》在界定予以消除与禁止的垄断行为过程中,还针对行业协会的垄断作了规定,即《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而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指的是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该《规则》以行业协会名义颁布,且要求图书经营者遵守其限定的图书价格,否则即有权制裁违规者;明显违背了《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这是因为,无论是图书行业图书经营者达成的有关限制图书价格的垄断协议,还是以行业协会名义实施有关限制图书价格的共同行为,都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之列。所以,以行业协会名义实施的这一《规则》,无论其出发点是什么,基于什么考虑,其结果必定是通过对图书发行与交易价格的限制而限制图书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必定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会进一步加剧图书市场的混乱。

综上,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共同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是违背立法精神和法定程序的,应该引起我国立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否则,图书市场的法治理念和实践将会随着该《规则》的实施而大打折扣。

 

(原文载于《国际商报》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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