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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英特尔公司案例评析

2012-12-13 10:14:38 来源:吴宏伟 吴长军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英特尔公司案例评析

吴宏伟、吴长军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于20091216日,指控全球最大的电脑芯片制造商英特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打压对手,窒息创新,剥夺消费者选择权;同时涉及CPUGPU两大领域,是迄今为止对英特尔发起的最全面的指控。本案关涉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问题,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的辩证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笔者试就该案所涉反竞争行为及对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启示谈几点看法。

一、案例基本情况

美国FTC诉称,英特尔在过去的十年中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扼制竞争,通过切断相关途径以阻止竞争对手的芯片产品进入市场,以维持并加强自身垄断力量。在此过程中,英特尔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阻碍了电脑芯片产品的技术创新进程。FTC在诉讼文件中认为,英特尔采取威胁加回扣手段,迫使包括戴尔、惠普和IBM在内的计算机厂商,放弃使用其竞争对手超微(AMD)和英伟达(NVIDIA)制造的芯片产品。FTC认定,英特尔发现自身在不断发展的图形处理器(GPU)市场落后于英伟达公司等企业后,运用了同样限制性策略,从而占据GPU市场50%的份额。美国FTC对英特尔的指控,依据的不是美国《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而是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之规定。该条款规定:(a)(1)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2)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个人、合伙人、公司使用上述违法行为及惯例。《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兼有消费者保护和反垄断两种功能。美国FTC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提起诉讼,一是可以避开联邦法院多年来为反垄断官司设立的诸多障碍,可以提高官司效率;二是更能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美国FTCINTEL的起诉,不在于追究经济处罚,但将敦促英特尔改变其竞争方式。目前,美国FTC正向法院申请禁令,以禁止英特尔采用威胁、捆绑销售、独家协议报价及不公平操纵CPUGPU芯片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自由竞争。该案正式庭审将于2010915日开始,并计划在20个月内结束。

二、因特尔公司涉嫌反竞争行为及效果分析

()因特尔公司涉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类型

美国FTC认为英特尔的反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限制性许可安排。英特尔与一些大型计算机生产商签订了一系列限制性协议,通过实施威胁或提高价格、终止产品和技术合作、停止供应和减少市场营销支持等手段,旨在限制或取消OEM(原始设备生产商)使用其他竞争对手的相关产品。通过实施这些排他性策略,英特尔保持了其x86处理器产品市场的垄断地位。二是排他性回扣。英特尔提供有选择性地折扣给OEM厂商,以消除CPU市场的竞争。英特尔对原设备制造商实行了一套从第一块钱算起的回扣制度。其目的和实际效果是建立一种排他或接近于排他性的交易安排,人为地阻碍竞争对手取得市场份额。英特尔通过单方面减少或取消折扣、回扣或补贴及对不忠诚客户实施歧视性定价等措施,对其主要竞争对手产生了限制市场进入的实际效果。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英特尔滥用其在相关配件市场的支配地位,以抵御CPU市场的竞争威胁。例如,英特尔在编译器中加入特别设计,如果发现用户使用基于竞争对手的处理器的计算机,就降低该程序的性能。由此可见,英特尔有些经其设计更改的软件没有合理的技术效益,单纯以减少和限制竞争为目的。四是行业标准垄断。英特尔非法利用市场垄断优势,维持或改变行业技术标准,给竞争对手的发展制造障碍,阻碍了CPU市场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以保持其在CPU市场的垄断力量。五是欺诈性商业行为。美国FTC在诉状中指出,英特尔公司涉嫌从事欺诈行为,对消费者和公众实施了误导行为。FTC指控,英特尔在销售中使用欺骗策略,秘密重新设计被称为编译程序的关键软件,阻碍竞争者生产的CPU正常运行,却欺骗消费者和公众说英特尔的CPU软件运行效果更好。

()英特尔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分析

从美国FTC诉状文本列出的证据分析,英特尔在美国国内和国外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可能给外国商业贸易以及美国的进口贸易和商业造成直接的、重大的、可预见到的影响。英特尔采用非法手段剥夺竞争对手达到规模效应的机会,从而维持自身垄断地位。这必然会对这些竞争对手产生市场限制与排除作用。英特尔公司的行为可能严重影响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造成CPU和图形处理器的定价相对较高;减少CPUGPU市场竞争创新;抑制英特尔公司的竞争对手发展;提高CPUGPU竞争对手的分销成本;剥夺消费者对CPUGPU的选择权;减少原始设备制造商的创新能力。英特尔实施的不公平竞争方法,无论从集体还是从个人角度来考虑,已经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英特尔在其答辩书中以技术创新为由提出抗辩,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指控误导;英特尔的做法完全公平合法,并且有益于消费者;声称英特尔在高竞争的芯片产业中扮演重要角色,芯片技术得以保持不断创新,价格不断下降,表现优于任何其它行业;最后表示,联邦贸易委员会试图更改现有法律,这种行为会打击创新、抬高价格并因此伤害消费者权益。鉴于新经济领域的技术创新进步与价格的总体下降,是多种社会经济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英特尔公司单纯列举总体经济数据尚不能证明其一系列反竞争行为具有合法理由,也不能证明其行为产生的创新效率超过其反竞争效果。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几点启示

()协调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辩证关系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事实上,基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不同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前者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创新,并对社会成员的智力成果权予以法律保护。而后者则是在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过程中防范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垄断行为,维护有效竞争秩序,促进技术进步创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正因为社会成员往往会利用其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因此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一个连接点,即:凡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上的这种结构设计,其根本意义在于: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保证有序竞争环境的实现并据此维护社会多方利益,实现社会平衡协调发展。反垄断法也就成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因此,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要关注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及各种法益目标的衡量,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证其创新行为获得公平补偿,鼓励技术创新与进步,又要考虑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科学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

我国反垄断机关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指南或规章,集中体现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使之成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控制的具体规范。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具体规制内容和方式方面,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关重点应规制的反竞争行为,包括限制性许可行为、限制被许可人创新活动、限制横向竞争行为、限制经营范围和竞争的行为、限制使用过期专利、限制许可专利等行为。《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在明确阐明国家对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基本关系和具体原则的基础上,应考虑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有形财产的某些特性,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具体操作规则;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适用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以增强规则的明确性和操作性,便于当事人对规则的遵守与执行。

()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英特尔与微软等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绝对占有率有目共睹。英特尔等科技公司巨头在中国国内市场上使用排他交易安排、回扣等反竞争手段,必然会非法限制我国IT产业内经营者的技术创新与发展,损害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剥夺了中国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因此,中国应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部门一般应分析、评估许可合同可能影响的市场领域、许可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和许可合同限制条款的原则架构。如果一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对现有或者潜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数量、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就存在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国际IT巨头实施的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行为,只是出于保证技术使用的安全或质量、保持商品信誉等需要,或者能够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消费者,则可依法予以豁免,以科学贯彻国家的竞争经济政策。

综上,鉴于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应以社会本位观为指导,坚持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相结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竞争法制建设,致力于维护有序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技术进步,增进广大人民的最大福祉。

(原文载于《国际商报》20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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